寧德新聞網12月28日電 (劉常娟)年僅30歲的陳某好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入獄服刑近12年,刑滿釋放后再次犯案。日前,福鼎法院依法以搶劫罪、搶奪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陳某好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8萬元。
今年8月,刑滿釋放的陳某好為維持“生計”,便心生強搶他人財物的念頭。當月某日,陳某好從外地抵達福鼎市尋找作案目標,預先換好準備的黑色衣物、帽子和口罩等物,在逛至福鼎市桐城街道某路段時,趁路人林某不注意,迎面搶走林某脖子上戴著的黃金項鏈,并迅速離開犯罪現(xiàn)場。次日,陳某好便將非法所得的黃金項鏈銷贓。
9月4日晚,陳某好又乘車抵達福鼎,在逛至福鼎市中心市場某路段時,見一旁的路人身上佩戴的黃金項鏈便心生歹意。隨后,陳某好拿起路邊的磚塊尾隨該路人,見時機成熟時,便加速沖到該路人身后,一邊手緊抓住對方脖子上的黃金項鏈,一邊拿起板磚敲擊對方的后腦勺,最后強行搶走已經斷裂的部分黃金項鏈,迅速逃離現(xiàn)場。
當晚,陳某好乘車返回家中,并在次日將搶劫所得的黃金項鏈拿到某金店銷贓,非法獲利7300用于揮霍。當月6日,陳某好被福鼎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價值7978元;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價值1905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搶劫罪、搶奪罪,應數(shù)罪并罰,結合其累犯和坦白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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