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7月15日電 (林宗瑜)2024年1月,陳某某為獲取非法收益,在明知依托米酯被國家列為毒品進行管控情況下,仍通過微信聯(lián)系,先后5次以快遞方式,將10個含有依托米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包裝成藥品,販賣給吳某某、阿某某,并通過多個支付寶賬號分筆收取2人毒資共計人民幣3510元。
經(jīng)檢驗,吳某某、阿某某頭發(fā)中檢出依托米酯成分。同年9月5日,陳某某在廣東省東莞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屏南法院認為,陳某某多次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表現(xiàn)等,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