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8日電 (壽寧法院)近日,壽寧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經審理查明,壽寧縣人民政府發(fā)布通告規(guī)定壽寧縣全境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使用獵套、獵夾等工具進行獵捕。2021年6月間,吳某通過拼多多平臺購買獵套4副、報警器30個。2021年6月至2023年間,吳某將獵套及報警器布設在壽寧縣大安鄉(xiāng)炭山村“金雞坪”稻田周邊,并將報警器信號綁定到手機微信“藍警云報”公眾號上進行狩獵,并多次捕獲野生動物小麂和野豬,其將捕獲物宰殺后自行食用或與他人共食,余下的小麂前后肢、頭顱等肉塊存放在家中冰箱。
2024年4月17日,壽寧縣公安局在吳某住所處查扣獵具、贓物若干。經福建閩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檢材至少來源于11只小麂,核定價值共計人民幣33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小麂多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結合被告人多具有的相應量刑情節(ji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吳某實施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應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3000元并在壽寧縣當地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