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2月1日電 (戴傳保 李莉莉)剛出獄一個月,男子又持械“約架”。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聚眾斗毆案,判處江某露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2020年8月,江某露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于2021年11月刑滿釋放。次月,江某露在福鼎市一酒吧門口受羅某石(已判決)糾集,與另一方人員約定當晚斗毆。江某露乘坐羅某石等人駕駛的小車先到達福鼎市某村口集合,并在現(xiàn)場分得管制刀具一把。
而后,江某露與羅某石等人分乘多部小車攜帶刀具一同前往約定地點。隨后,對方人員亦駕車持刀到達。雙方人員駕駛車輛相互撞擊并下車持械互毆,致雙方多名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江某露在斗毆過程中亦被對方砍傷頭部致輕微傷。對方受傷人員的傷情經(jīng)鑒定均屬輕微傷。2023年8月,江某露被抓獲。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江某露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受他人糾集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江某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