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陳麗平)近日,蕉城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高速上違法停車引發(fā)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2020年8月3日3時40分許,徐某駕駛重型貨車前往江西省新余市,途經沈海高速某路段時,因車輛故障將車輛停于主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致使后方朱某駕駛的重型貨車、沈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發(fā)生連環(huán)追尾,造成朱某因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并閉合性顱腦損傷當場死亡,三車、道路護欄及沈某駕駛的重型貨車上運載海鮮的塑料桶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徐某棄車逃逸。經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寧德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21年12月,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某工地被公安部門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懲處,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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