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5日電 (游紹平)“道安勸導令”是對“醉駕”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限內,參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的執(zhí)行令。日前,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依法判處許某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500元,同時發(fā)出該院首份“道安勸導令”。
2022年2月,許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途中與對向由楊某駕駛的搭載他人的無牌二輪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人員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許某、楊某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經鑒定,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41mg/100ml。后許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取得對方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其認罪認罰、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并發(fā)出“道安勸導令”,要求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參加道安勸導公益活動、發(fā)放宣傳材料并在道路交通安全培訓班上“現身說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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