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11日電 (劉麗 許嘉)明知“上家”收購信用卡信息用于不法活動,福鼎一男子仍向他人收購或騙取親友信用卡信息并轉賣“上家”。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依法判處林某梁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
2020年7月至8月間,林某梁受“上家”林某琪(另案處理)指使,先后向他人收購或騙取八套包括銀行卡及密碼、銀行U盾、銀行卡綁定的手機卡、持卡人身份證照片的信用卡信息資料。
獲得信息后,林某梁將其中七套信用卡資料以每套500元的價格出售給林某琪,后被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義進行交易。2020年9月,林某梁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退出部分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梁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結合其劣跡、自首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