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1月19日電 (張志杰)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據(jù)新實施的《民法典》判決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吳某與陳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二人未生育子女?;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2019年9月,吳某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院于2019年11月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吳某與陳某離婚。
2020年12月,吳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該院起訴要求離婚。該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吳某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經(jīng)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后,雙方夫妻感情并未好轉,且一直分房居住,遂判決準予吳某與陳某離婚。
另外,吳某與陳某還因婚后購買的商品房分割產(chǎn)生糾紛,但因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chǎn)權證書,亦未交付使用,而吳某與陳某就房屋價款中債務組成存在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
最終,該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承辦法官遂判決認定對該房屋所有權不作處理,待房屋交付或取得所有權后由當事人另行協(xié)商或提起訴訟解決。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吳某與陳某登記時間雖然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雙方的婚姻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到《民法典》實施后,因次,雙方因婚姻事實引起的離婚糾紛,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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