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6日電 (陸昌欣)二男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價值高達187萬余元,最終難逃法網獲刑罰。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件。
據悉,2019年6月至同年9月5日間,盧某某(已判決)伙同閩南籍人員(另案處理)先后糾集陳某某、王某某和胡某某、吳某某、林某某、方某某、包某、陳某、毛某某、陳某甲、林某某、蔡某(均已判決)在古田縣城東街道極樂村后丘里山上、城西街道下洋村油行乾山上、長嶺村大洋坑、黃田鎮(zhèn)上溪村溪坪自然村后垅里山上、洋上村赤林溪路、泮洋鄉(xiāng)新華村新華路、吉巷鄉(xiāng)坂中村后山路、水口鎮(zhèn)天柱山國道路從事假冒偽劣卷煙生產活動。
2019年8月初至9月5日,陳某某經方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在城東街道極樂村后丘里山上、黃田鎮(zhèn)上溪村溪坪自然村后垅里山上制假廠內,負責操作、維修用于假煙生產的煙機,領取部分工資2000元;2019年8月初至9月3日,王某某經林某某介紹駕駛車輛負責盤運煙絲、濾嘴、海綿等制假原材料,領取部分工資4500元。
2019年9月5日,古田縣公安局在上述制假窩點,查扣卷煙機、濾嘴接裝機、煙絲、卷煙紙、濾嘴棒、煙支、發(fā)電機、水松紙、信號屏蔽器、對講機、貨車等物。經鑒定,被查扣的煙支均為假冒偽劣產品,價值共計955747.64元,煙絲、卷煙紙、濾嘴棒價值共計914712.77元,合計價值共計1870460.41元。公安干警分別于2020年1月21日、5月7日將王某某、陳某某抓獲。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王某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價值共計1870460.41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某有二次生產、銷售偽劣卷煙的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陳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依法判決陳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0元;王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繼續(xù)追繳陳某某違法所得2000元,王某某違法所得45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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