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10月19日電 (黃麗娟 鄭金容)近日,柘榮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套路貸”涉惡案,楊某恩、楊某龍、王某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六年二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合計7萬元,同時責令三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相應經(jīng)濟損失。
據(jù)了解,2018年3月20日,楊某恩、楊某龍、王某娟伙同張某龍、楊某財、周某屏(均另案處理)在寧德市成立“應急借條”公司從事網(wǎng)絡放貸,其中周某屏、楊某恩、楊某龍分別出資,各占股15%、20%、10%,其余股份由張某龍、楊某財所有。
該公司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統(tǒng)一管理,設立相應的客服、審核、財務、催收人員,依托借貸寶平臺注冊楊某恩的賬戶作為放款賬戶,周某屏負責日常運營管理、發(fā)放貸款、回收貸款、催收;楊某龍和楊某恩負責審核,后期協(xié)助催收;王某娟負責電話客服。
該公司在開展網(wǎng)絡放貸過程中,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以“無抵押、放款快”等幌子吸引被害人借款,并向被害人索要手機號、手持身份證照片、通訊通話記錄等公民個人信息,以公司規(guī)定、行業(yè)規(guī)矩等名義收取借款本金30%的“砍頭息”“保證金”,在借貸寶平臺上與被害人簽訂多張?zhí)摳唠娮咏钘l,制造虛假資金流水,被害人實際到手金額只有借款金額的70%,借款期限為7天。
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害人需按電子借條償還本金。對無法按期還款的被害人,則以支付“展期費”方式,不斷壘高被害人債務;對逾期未還款的被害人,則由催收人員根據(jù)前期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采取打電話、發(fā)短信催討、“網(wǎng)絡轟炸機”不間斷撥打電話等方式,對被害人及其親友滋擾、施壓、威脅,迫使被害人還款或支付高額費用,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財物。
該公司利用網(wǎng)絡信息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張某龍、楊某財、周某屏為首,楊某恩、楊某龍為骨干,王某娟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經(jīng)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16日,該犯罪集團從中非法獲利278507.56元。
柘榮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恩、楊某龍、王某娟伙同張某龍、周某屏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應急借條”名義借助借貸寶平臺共同實施非法網(wǎng)絡放貸,采取“套路貸”等脅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jù)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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