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9月29日電 (李余鳳)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二男子因瑣事毆打他人致輕傷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jù)悉,2019年5月27日20時許,被害人陳某甲駕駛三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陳某乙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乙沖上駕駛室拳擊陳某甲胸部。陳某甲停車后徒步往村道上走,陳某丙等聞訊后持木棍與陳某乙在古田縣大橋鎮(zhèn)下珍山村某厝前的村道上毆打陳某甲。
經檢查,陳某甲左側第6、7、8、9肋骨腋側骨折,經鑒定,陳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9年10月11日、12月17日,陳某乙、陳某丙分別經古田縣公安局干警電話通知到案。
另查明,古田縣公安局從陳某丙處扣押到作案工具木棍1根;陳某丙、陳某乙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陳某甲經濟損失,陳某甲對陳某丙、陳某乙表示諒解。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丙、陳某乙持械毆打他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持械傷人,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本案系同村村民間因瑣事引發(fā),二被告人能主動投案,庭審中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且無前科,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本案起因于陳某乙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沖突,對陳某乙可酌情從重處罰,但陳某乙未直接持械毆打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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