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wǎng)12月18日電 (陳嘉倩)女子向女性朋友借款2萬元,到期后遲遲不還,出借人無奈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限時還。日前,古田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據(jù)悉,陳某某訴稱,其與張某某系朋友。張某某以資金周轉(zhuǎn)不靈為由分別于2011年4月15日和2011年5月28日向其借款10000元,共計20000元,雙方約定口頭利息按月利率1%計算,本息至今未償還。
張某某未出庭作答辯。經(jīng)古田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某于2011年4月15日向陳某某借款10000元,2011年5月28日借款10000元,兩筆借款共計20000元。未書面約定借款利息,至今20000元未償還。
古田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欠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未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遂判決張某某償還陳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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