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近月香港接連發(fā)生多宗侮辱國旗事件,沙田法院10月29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件判刑,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嘩然,質疑案件“輕判”。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香港特區(qū)前行政長官梁振英6日再在社交網站稱,若律政司不上訴,應向全國人民解釋。
梁振英11月6日在社交媒體再次發(fā)文評論事件,指出國旗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和這個國家人民的尊嚴,認為法庭量刑應考慮罪行的社會后果、要有足夠阻嚇作用,以儆效尤。
梁振英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并表示:“如果不上訴,請向全國人民解釋”。
按現行法例,控辯雙方有權在裁決后14天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或向該裁判官申請復核其裁定。若復核被駁回,也可在14日內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若以有關侮辱國旗案于10月29日判刑當日起計算,至11月7日已踏入第10天。
律政司發(fā)言人回應指,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后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因此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上述侮辱國旗案發(fā)生于9月22日,當日涉案21歲青年羅敏聰聯(lián)同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桿拆下的國旗大肆侮辱,包括踐踏、把它丟進垃圾桶,并推落至沙田公園水池;該國旗最終被棄于城門河。
羅敏聰事后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裁判官雖稱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最終沒有判監(jiān),只判他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有關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jiān)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