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13日電 (林如婷 李平)近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王某販賣毒品罪案件,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王某退出的違法所得7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于霞浦縣公安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包、自制吸毒工具冰壺1個、USB充電智能電子稱1個、鐵盒1個、銀色小電子稱1個及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予以沒收。
2018年10月底至12月間,王某在霞浦縣松城街道、松港街道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員陳某、王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2月,霞浦縣公安局民警在霞浦縣松城街道抓獲王某,并當場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4包、手機1部、自制吸毒工具冰壺1個、USB充電智能電子稱1個、鐵盒1個、銀色小電子稱1個。
經檢測,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共計2.504克。經鑒定,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本院審理期間,王某退出違法所得750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販賣,數(shù)量共計3.384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某有違法劣跡,酌予從重處罰。王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案發(fā)后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jié),對王某從輕處罰。據(jù)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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